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卫生署中医药规管办公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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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药规管法例
根据《中医药条例》,“中药材”是指《中医药条例》
附表1
及
附表2
内指明的中药材。
根据《中医药条例》,“中成药”指任何符合下述说明的专卖产品:
(a) 纯粹由下述项目作为有效成分组成:
(i) 任何中药材;或
(ii) 惯常获华人使用的任何源于植物、动物或矿物的物料;或
(iii) 第(i)及(ii)节分别提述的任何药材及物料;
(b) 配制成剂型形式;及
(c) 已知或声称用于诊断、治疗、预防或纾缓人的疾病或症状,或用于调节人体机能状态。
中药商发牌制度:凡任何人士欲经营中药材零售、中药材批发、中成药批发或中成药制造,均必须向香港中医药管理委员会申领有关牌照,待获发有关牌照后,方可经营其业务。
中成药注册制度:《中医药条例》第119条订明任何人不得销售、进口或管有未经香港中医药管理委员会注册的中成药。
中成药必须加上标签及说明书:《中医药条例》第143及144条订明任何人不得销售或管有未附上标签或说明书的中成药。有关标签及说明书的详情可参阅
《中药规例》第26至28条
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