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醫藥規管制度
引言
中醫藥是中國文化的瑰寶,擁有悠久的歷史。在香港,中醫藥一直廣為市民使用,在醫療保健服務方面扮演著重要的角色。因此,有需要建立一個法定的中醫藥規管架構,以保障公眾健康及為中醫藥日後的發展奠下穩固的基礎。
《中醫藥條例》
立法會於1999年7月14日通過《中醫藥條例》,條文內容主要包括:設立香港中醫藥管理委員會(管委員);及中醫的執業及中藥的使用、買賣和製造的規管制度。
香港中醫藥管理委員會
管委會是一個獨立的法定組織,負責執行各項中醫藥規管措施。
在「自我規管」的原則下,管委會的成員主要包括各中醫藥業界人士。其他成員包括政府人員、香港教育或科研機構的人士及業外人士。
管委會的架構
中醫組 中藥組
註冊事務小組 考試小組 紀律小組 中醫學位課程評審小組
中藥管理小組 中藥業管理小組 中藥業監管小組
保障公眾健康
為了保障市民的健康,《中醫藥條例》規定實施下列規管措施:
中醫方面
實施中醫註冊制度;
規定註冊中醫進行持續專業進修;
規定中醫遵守香港中醫藥管理委員會訂定的專業守則;及
對違反專業守則的事宜進行調查,並在需要時執行適當的紀律處分。
中藥方面
實施中藥商的發牌制度;
實施中成藥的註冊制度;及
可吊銷違反《中醫藥條例》規定的中藥經營商的牌照。
管委會秘書處地址: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213號,胡忠大廈37樓。
查詢熱線:2121 1888
傳真:2121 1898
網頁:www.cmchk.org.hk
中醫註冊制度
任何人士如希望在香港應用全科、針炙或骨傷方面的傳統中醫藥學行醫,他須
通過中醫執業資格試
申請參加執業資料試的人士須持有認可的中醫本科學位
成為註冊中醫
註冊中醫有權使用“註冊中醫”或“註冊中醫師”名銜。
獲得執業證明書
在符合中醫持續專業進修的要求下,執業證明書可每三年續領一次。
過渡安排
在2000年1月3日作中醫執業的人士,可在指定期限內向中醫組提出註冊申請;
中醫組會視乎申請人的經驗、知識和技能,考慮其是否可直接申請成為「註冊中醫」或需要通過註冊審核或執業資格試,才可成為「註冊中醫」;及
未能直接成為「註冊中醫」的申請人可繼續執業,並使用「中醫」或「中醫師」名銜,直至醫務衞生局局長指定的日期為止。
中藥商發牌及中成藥註冊制度
中藥商發牌
中藥材(註)批發商和零售商及中成藥批發商和製造商須申領牌照。
規管範圍包括倉庫、店舖及廠房的設備和衞生環境,及藥品的包裝、標籤、儲存和銷售記錄等。
(註:指在《中醫藥條例》附表1及附表2列出之中藥材。)
中成藥註冊
中成藥須先經註冊,方可在香港製造或銷售;及
在決定註冊有關申請時,將考慮該藥物的安全性、品質和成效。
過渡安排
於1999年3月1日在香港出售或製造的中成藥,在向中藥組提出註冊申請後,則可視為暫獲註冊;
中藥材零售商和批發商、中成藥批發商和製造商如在2000年1月3日已經營有關行業,在向中藥組提交申請後,則可視為暫獲發牌;及
中成藥暫獲註冊或中醫經營商暫獲發牌後,可繼續買賣及營業,直至醫務衞生局局長指定的日期為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