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衞生署中醫藥規管辦公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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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藥規管法例
中藥規管法例
根據《中醫藥條例》,“中藥材”是指《中醫藥條例》
附表1
及
附表2
內指明的中藥材。
根據《中醫藥條例》,“中成藥”指任何符合下述說明的專賣產品:
(a) 純粹由下述項目作為有效成分組成:
(i) 任何中藥材;或
(ii) 慣常獲華人使用的任何源於植物、動物或礦物的物料;或
(iii) 第(i)及(ii)節分別提述的任何藥材及物料;
(b) 配製成劑型形式;及
(c) 已知或聲稱用於診斷、治療、預防或紓緩人的疾病或症狀,或用於調節人體機能狀態。
中藥商發牌制度:凡任何人士欲經營中藥材零售、中藥材批發、中成藥批發或中成藥製造,均必須向香港中醫藥管理委員會申領有關牌照,待獲發有關牌照後,方可經營其業務。
中成藥註冊制度:《中醫藥條例》第119條訂明任何人不得銷售、進口或管有未經香港中醫藥管理委員會註冊的中成藥。
中成藥必須加上標籤及說明書:《中醫藥條例》第143及144條訂明任何人不得銷售或管有未附上標籤或說明書的中成藥。有關標籤及說明書的詳情可參閱
《中藥規例》第26至28條
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