衞生署中醫藥規管辦公室

相關法例

《中醫藥條例》(第549章)於1999年制定,是現時香港最主要規管中醫藥的法例。除了《中醫藥條例》外,本港還有其它與中藥有關的法例:
根據法例規定,進/出口載列於香港法例第60章附屬法例A《進出口(一般)規例》附表1及2內的中成藥及36種中藥材(包括《中醫藥條例》訂明的31種附表1中藥材及5種附表2的中藥材(凌霄花(Flos Campsis);製川烏(processed Radix Aconiti);製草烏(processed Radix Aconiti Kusnezoffii);威靈仙(Radix Clematidis)和龍膽(Radix Gentianae)),須受簽證管制。凡進/出口此等物品,必須事先向衞生署申領相關的進口許可證/出口許可證。
就藥物包括中成藥是否適宜供人使用或是否附有虛假標籤作出管制。
就藥物含有西藥成分所作出的管制。中成藥不可含有西藥成分。
就藥物包括中成藥的廣告宣傳作出管制。
就偽藥及作出虚假說明方面的規管。
就中成藥含有瀕危物種的成分作出管制。詳情可參閱漁農自然護理署的《保護瀕危物種─傳統中藥》小冊子。